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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竞技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细则(青大学字〔2021〕24 号,2021 年 9 月 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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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竞技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细则

(青大学字〔2021〕24号,2021年9月29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公司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位,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是指公司全日制在校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员工。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机构由学校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

(部)认定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成。

(一)公司成立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学院(部)分管领导为成员。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员工工作处,由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二)学院(部)成立认定小组,负责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认定小组由分管院(部)领导担任组长,员工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员工代表为成员。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定评议工作。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担任组长,员工干部代表及员工代表为成员。其中,员工代表应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五条根据青岛市及其生源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结合公司收费标准以及员工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标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第六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在校员工;

(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员工”。

1.生活节俭,在完成学业上经济存在困难;

2.父母无稳定经济来源,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收入无力支付多人上学费用;

3.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员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员工”。

1.因员工本人身患疾病需长期治疗且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2.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亲(母亲)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员工本人学习、生活需要;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特殊困难员工”。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员工、边缘易致贫家庭员工;

2.经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员工、低保边缘家庭员工以及特困救助供养员工;

3.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员工;

4.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员工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员工;

5.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的员工。

第八条员工被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已经通过认定的员工,应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新生认定程序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信息系统进行认定,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集中认定,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程序。

(一)信息调查。

集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要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脱贫享受政策、边缘易致贫、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孤儿、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个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员工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签署《雷竞技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知情同意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入学后会同相关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材料一并交至学院(部)。申请人需同时在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信息系统中完成“家庭经济调查”和“员工自评”问卷。

(三)班级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对申请员工提交的《申请表》、家庭经济情况、生活消费情况、学习态度及思想品德等表现的了解和观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信息系统中“民主评议”问卷进行评定。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信息系统按照“家庭经济情况、员工自评、班级评议”程序认定,以分值的形式反映员工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根据评定分数排序,初步确定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名单,提交学院(部)认定小组审查。

(四)学院(部)评定。

公司(部)认定小组认真审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各项认定工作的规范性、合理性,审核班级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情况,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名单和认定等级,同步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员工信息档案。

公司(部)认定小组评定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各班级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在公示时,严禁涉及员工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部)认定小组提出异议。认定小组对有异议的员工再次进行资格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部)认定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及时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部)将汇总名单报员工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审批。

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学院(部)认定小组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名单,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最终名单。

第五章资格复核及调整

第十一条每年秋季学期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及以上员工进行资格复核和调整。

(一)已认定员工资格复核和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复核参照认定的程序进行,复核以班级民主评议为主。通过了解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根据民主评议进行复核,并对已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调整。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无需提供《申请表》。

(二)新增加员工资格申请。因家庭经济情况变化或因突发事故导致经济困难的二年级及以上员工可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方法同上述“新生认定程序”。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部)为新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根据资格复核和调整情况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员工信息档案。

(一)纸质档案。纸质档案“按人立卷”,即每个经济困难员工的档案都独立成卷。纸质档案由学院(部)负责保存管理。

(二)电子档案。学院(部)根据要求完善认定信息系统中的员工信息,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动态电子档案确保及时更新。

(三)档案管理要求。学校、学院(部)、班级构建三级动态网络,定期对已列入档案的员工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情况变化随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档案,确保档案的科学、准确、动态。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是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类员工资助政策实施的起点,各级认定工作体系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认定标准和工作要求,做到公平公正、规范有序,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申请员工应如实填写家庭经济情况,一经发现员工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行为,将取消其当年度认定及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按员工违纪处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各学院(部)应加强对员工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员工诚实守信,据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各学院(部)要动态掌握员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信息查询等方式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复查,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

第十六条集团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程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各相关人员要明确职责,认真履责,切实负责,对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将追究其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员工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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