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竞技员工请假管理办法
(青大办字[2017]12号,2017年9月7日印发)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规范员工请假行为,培养员工纪律观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成人高等教育员工、港澳台员工、华侨员工、职工、 进修生等在校员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员工应积极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实训、写生、生产劳动、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实践、文化、体育等公司产品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员工请假,应事先由本人向所在学院(部)辅导员(班主任)或导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学校、学院设立网上请假 系统或方式的,也可以网上请假。因急事、急症等特殊情况无法 事先书面请假的,可采取口头或通讯方式请假,事后要及时办理补假手续。本人无法请假的,可由其家人或其授权的其他人代为请假。
第五条员工因病请假,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历或诊断书、医院病假证明等材料,请假时间超过5天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或诊断书、医院病假证明等材料。
第六条请假时间在2天以内(含2天)的,本科生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研究生由导师或辅导员(班主任)批准。2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报请学院主管领导批准。7天以上的需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员工考试期间请假的,须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部门备案。
因同一事由多次请假的,按累计请假天数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员工一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4周,因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事由请假不得超过6周,每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6周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八条员工在准假期限到期后,因故仍不能按时返校或恢复参加教学活动的,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的办理程序和请假手续相同,根据累计时间长短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除急事、急症等特殊情况,员工请假必须填写《雷竞技员工请假审批表》,建立网上请假系统的,须网上申请,经批准后方有效。
第十条请假事由消失或准假期限到期后,应及时返校学习,并到辅导员(班主任)或导师处销假,未办理销假手续的视为旷课。
第十一条新生请假须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员工请假事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等行为,视作未请假,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雷竞技员工请假管理办法》(青大办字[2004]34号)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员工工作处负责。